烟台市土地使用税是如何征收的?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 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 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 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 林地、湖泊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 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我国各地都在征收土地使用税,原因是因为土地归国家 所有,所有的企业,团体和个人拥有的只是国家出让的土地 使用权,在使用土地的同时要缴纳相应的税款,相当于土地 使用的费用。那么,烟台市土地使用税是如何征收的?来为 您详细解答。
▲一、烟台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的? ▲1、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 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土地使用税若 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 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 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 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
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 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 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 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 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 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 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 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 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2、注意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及计算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 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 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 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头部款规定:“购置新建房 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 税。”这里明确了购置新建房品房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 应的也就是说作为出售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的终 止,因为对同一块地是不能重复征税的。财税[2006]186 号 文件规定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对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理
解也应为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合同规 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 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果合同未规定房产交付时间 的,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 税义务终止时间,这样纳税起始日和终止日衔接一致,避免 重复纳税。
虽然我国政府中有多个部门涉及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 但同一块土地的税费只可以征收一次。我国的各项法律及政 府部门行政法规严格规定了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时点等问题, 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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