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将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集中排查登记
10月9日,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发布关于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集中排查登记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烟台芝罘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管理工作,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集中排查登记。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公安派出所核实后发放居住登记凭证。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负有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责任。未履行相关责任的,公安机关将依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规定,单位或个人将房屋出租于他人的,应当及时登记备案,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并主动申报出租房屋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未遵守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流动人口本人或出租房房主、房屋租赁中介、用工单位等治安主体,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0月20日24时之前完成相关登记,对逾期未申报、不登记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等相关业务,可通过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和“山东微警务”微信公众号办理,也可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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