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烟台特色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18层) 用地规模(ha) 50-130 10-22 1-4 容积率 ≤2.2 ≤2.6 ≤3.0 建筑密度 ≤16% ≤18% ≤20% 注:1、当用地规模大于小区规模、小于居住区规模时,按居住区选用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居住小区选用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一个组团规模、小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组团选用控制指标。
(三)在市、区级中心地段,行政办公及商业服务业用地,多层容积率不大于3.0,建筑密度不大于45%;高层容积率不大于5.0,建筑密度不大于35%;超高层建筑不大于6.0,建筑密度不大于35%。
第十四条 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以项目规划可建设用地计算(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外围城市道路(非直接为本项目配建的道路)、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外侧绿带、河道外侧绿带等不计入项目可建设用地内。
第十五条 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城市建设中应配置具有公益性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七类: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
(一)中高层、高层住宅与后面各类住宅间距,需满足被遮挡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需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与后面各类住宅蕞小间距不小于30米。
第二十七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的休(疗)养楼、养老院、老年公寓、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校教学楼,与前面低层、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前面建筑高度的1.8倍;与前面高层建筑间距,需满足冬至日底层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托儿所、幼儿园需满足冬至日底层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二十八条 挡土墙、护坡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安全的要求。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米;高度大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6米。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的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 2.20米及以上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的部位计算一半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的不计算面积。
第三十六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的顶板面不宜高出室外地面1.5米。当地下、半地下建筑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等于2.2米时,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高度在1.5-2.2米之间时按一半面积计算;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不足1.5米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四十条 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第四十一条 申报项目周边为待开发地块的,应根据公平性原则,对有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规划进行模拟叠加分析;无规划的,应保证生活居住类建筑用地地界以北15米地坪处满足日照标准,并对其侧面生活居住类建筑用地按同样建设强度做出模拟方案进行分析。
第四十三条 沿道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电力线路保护区两侧的建筑物,以及沿边界和退让距离应符合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符合下规定: 高速公路主线米 市中心区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快速干道和联系各功能组团非旧城区路段的快速干道 机场路 ≥65米
凤凰山水库至迎春大街路段≥15米 206国道 临海一侧≥30米,另一侧≥40米 临海一侧≥25米,另一侧≥35米 滨海道路 滨海北路 ≥40米 ≥25米 滨海中路 ≥75米 ≥50米 滨海东路 ≥75米 ≥50米 滨海西路
(芝罘岛以西至夹河) ≥60米 ≥50米 其他滨海路两侧 ≥125米 ≥100米 主干道 旧城区 低层、多层≥20米,高层≥25米 ≥12米 城市新区 低层、多层≥25米,高层≥30米 次干道 旧城区 低层、多层≥15米,高层≥20米 ≥6米 城市新区 低层、多层≥20米,高层≥25米 支路 旧城区 低层、多层≥8米,高层≥12米 — 城市新区 低层、多层≥10米,高层≥15米 — 注:1、城市道路红线外侧,实行道路“绿线”管理制度。“绿线”是指城市道路红线外侧规定绿带宽度的外边线、建筑退让道路空间为道路公共绿带、环境景观、建筑交通组织及市政管线、城市规划确定的商业步行街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根据商业步行街详细规划确定。
立体交叉路口两侧建设工程,退让道路红线和匝道外边线米。 沿河道、水面规划蓝线(市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水面规划线)外侧绿带宽度及绿带外侧新建建设工程退河道、水面绿带外边线的距离应符合下规定:
夹河、辛安河、鱼鸟河、泌水河 ≥100米 ≥10米 黄金河、内夹河福山旧城区段 ≥50米 ≥10米 一般河道 ≥10米 ≥10米 市区内规划确定保留的水面 ≥10米 ≥10米 第四十八条 沿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紫线(市城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线)周边新建建设工程,其退让保护紫线距离应在对新建建筑高度进行视线景观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不得小于10米。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第五十条 铁路两侧绿化带宽度及新建建筑工程退让铁路轨道边线米 铁路支线米 注:铁路两侧围墙退让铁路轨道边线米。
第五十一条 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的控制线为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结构边线米的平行线。规划地下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的控制线为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结构边线米的平行线。已建地下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的控制线,为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结构边线米的平行线。在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征得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蕞小距离不得小于5米。地下商业街 居住绿地指标应同时满足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地率三项指标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共绿地面积:旧居住区改造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用地的10%,新开发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用地的15%。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扩建、改建建筑,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 小汽车 自行车 住宅 车位/100 m2 1.0-1.5 1.0 办公 行政办公 写字楼 车位/100 m2 1.0-1.5 2.0 商业 商业设施、批发市场(建筑面积≥5万㎡) 车位/100 m2 0.6 3.0 商业设施、批发市场
第七十三条 保护烟台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烟台市的历史文化环境、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继承和保护“山、海、城、岛”有机结合的城市空间形态和滨海组团式城市布局,突出城市风貌特色。重点保护以历史城区、大南山、昆嵛山、海岸带及“三岛”为主体的城市风貌特色。
第七十四条 继承和保护烟台传统城市格局。以“一城、一轴、一线”为保护重点,保护历史城区空间格局,保护烟台山-朝阳街-奇山所城历史文脉轴线和沿海自然及人文景观线,延续历史文脉与街巷肌理,保护烟台山、毓璜顶、东西炮台、南山栖云阁等重要景观标志区之间的视线通廊。
第七十五条 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及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包括烟台山-朝阳街、奇山所城、广仁路-十字街、虹口路、宫家岛等。保护街巷布局和整体风貌,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与体量,营造城市特色街区、地段。
建筑高度(H) 面宽 建筑高宽比 建筑宽厚比 100米<H≤150米 ≤40米 ≥3:1 ≤1.3:1 80米<H≤100米 ≤40米 ≥2.5:1 ≤1.3:1 50米<H≤80米 ≤50米 ≥2.0:1 ≤2.0:1 24米<H≤50米 ≤60米 — — H<24米 ≤80米 — — 第八十七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布置和层数,应有高有低,错落有致,单体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00平方米。临街公共建筑底部设计应符合街景设计要求。
第八十九条 建设用地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3.0米,超过3.0米时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0米,退台高度以1.5米左右为宜。公共活动区内挡土墙高于1.5m、生活生产区内挡土墙高于2m时,宜作艺术处理或以绿化遮蔽。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做到整齐美观、协调有序 给水泵站 × √ √ 调压站 × ○ ○ 雨污水泵站 × × ○ 变电站 × √ √ 通信局房 × √ √ 邮政支局(所) ○ √ √ 小型垃圾压缩收集站 × ○ √ 公共厕所 × √ √ 注:“√”表示完全综合设置,即可设于同一建筑内;“○”表示部分综合设置,即内部通道、部分管理用房等可共享;“×”表示不宜综合设置。
第九十六条 在新建地区,变电站、给水泵站、雨污水泵站、燃气调压站、生活垃圾转运站、消防站等设施之间在符合系统优化布局和运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宜集中设置,其内部通道和管理、生活设施应共建、共享。在建成区,应进一步提高市政设施的集约化程度。市政设施之间综合设置应符合下表规定:
给水泵站 燃气调压站 雨污水泵站 变电站 通信局房 邮政支局(所) 生活垃圾转运站 消防站 给水泵站 燃气调压站 √ 雨污水泵站 × √ 变电站 √ × √ 通信局房 × ○ × × 邮政支局(所) √ × × √ √ 生活垃圾转运站 × ○ √ √ × × 消防站 ○ ○ × × √ × × 注:“√”表示完全综合设置,即可设于同一建筑内;“○”表示部分综合设置,即内部通道、部分管理用房等可共享;“×”表示不宜综合设置。
第九十七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广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及商业区、居住区在开发建设时,当项目用地规模超过3公顷时,每个项目至少应设置一座附属式公共卫生间,沿城市道路布置、对外开放,每个公共卫生间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第九十八条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相对固定。各类市政管线从道路红线向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一般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第九十九条 地下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慢车道和绿化带内。人行道、慢车道和绿化带内不宜布置的,可安排在机动车道内。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雨水管线、污水管线等工程管线可布置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下面。各类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敷设。具备入地条件的现状架空线路应当入地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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