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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用地管理的通知

admin1年前 (2024-09-28)烟台产业信息4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管委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工业园区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园区经济作为全市经济的增长点对区域经济的拉动作用日益明显。但是,在园区发展过程中,擅自扩大用地规模、违法占用土地、违规低价出让土地的问题比较严重。为切实加强园区用地管理,促进园区经济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管理,控制园区规模。园区建设要按照有利于产业集聚和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促进城市化,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高标准、高起点编制发展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机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各县市区不得擅自调整园区规划,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不足,园区发展受到限制的,可以在土地利用规划修编中由市里统一平衡解决。要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坚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保持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园区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必须足额收取,由当地政府组织进行土地开发整理,确保行政区域内占补平衡。要加大建设用地复垦和农用地整理力度,建设用地置换、农用地整理折低指标优先安排园区使用。

  二、合理配置园区土地,提高土地产出率。要强化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观念,切实把好项目“入口关”,把有限的土地重点用于发展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外向程度高的项目上,发挥土地资源的最大效益。要按照“膨胀一批、整合一批”的要求,抓好重点园区建设,保障重点园区用地,提高规模效应。对规模小、布局分散、档次较低、发展缓慢的工业园区,要进行缩并整合。对基础设施配套差、土地长期闲置、不具备开发条件的“空壳”园区,要坚决予以撤销。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建设用地标准,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不得宽打宽用、超标准用地。园区公用设施要实行集中建设,资源共享,不搞“小而全”,最大限度节约土地资源。鼓励城区企业以土地置换方式进园区发展,搬迁企业原厂址用地由政府统一收购储备,统一公开出让,部分土地收益可返还给企业用于改造发展。

  三、采取市场化手段有效运作园区土地。园区土地供应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土地有偿使用的各项法律法规。商业、旅游、娱乐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其它用地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用地者的也必须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确需协议出让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 拆迁 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县市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协议出让结果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严禁园区之间为争项目竞相压低地价,低价甚至零地价出让土地。不得以园区配套为名,变相“圈地”进行商业和房地产开发。

  四、严禁违规下放土地审批权。各类园区用地必须纳入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统一供应、统一市场管理,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向园区管理机构下放土地审批权,或者采取名义上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供地手续而实际上由其他管理机构自行确定供地方式、供地价格,并与用地单位签订出让合同等形式下放土地管理权的都必须坚决纠正,违规下放土地审批权的文件一律无效,构成非法批地供地的要依法处理。

  五、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稳定发展大局。园区建设要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省、市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要及时足额到位。严禁“打白条”,严禁挪用坐支。园区企业要优先吸收当地劳动力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土地收益和征地补偿费为农民购买养老保险,提供稳定的社会保障。要积极探索土地租赁、入股等灵活的供地方式,使农民分享园区开发的长远利益。土地被全部征用的,要及时实行农转非,原有农业人口纳入当地统一社会保障。

  六、依法整顿和规范园区用地秩序。各县市区要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烟政发 [2003] 21号)要求,认真抓好园区用地的清理整顿工作,规范园区用地秩序。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设立的园区,要依法做出处理,该完善手续的完善手续,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对擅自下放审批权限、低价出让土地、圈占土地、拖欠农民安置补偿费等问题要限期整改。对造成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行政、恪尽职守、严格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维护好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全市园区经济的健康发展。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一并抵押原则

  建筑物和相应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规则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归属

  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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