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通政策连连看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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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印发烟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11 号) 政策名称 土地二级市场 政策内容 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采取招拍挂方式交易的情形 1.权利人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
一、《关于印发烟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11 号)
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1.权利人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
2.涉法土地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变现处理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抵押人未就抵押权的实现达成一致意见,抵押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的;
4.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1.提交申请。交易双方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申请。
2.审核受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宗地权利状况、出让价款缴纳情况、是否存在限制交易的情形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地价评估,确定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
3.发布信息。需要公开交易的,申请人填写信息发布内容,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后,在线下线上交易市场公开发布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应当包括拟交易宗地的权利人、位置、四至、面积、年限、用途、使用权类型、土地利用现状、拟交易价格、交易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提交申请的地点及期限等内容。
4.办理交易事务。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出租合同或抵押合同。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应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5.缴纳价款和税费。受让人缴纳价款,交易双方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6.办理登记。交易双方凭交易合同、成交确认书、价款和税费缴纳凭证等,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关于修订印发《烟台市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烟自然资规规〔2020〕2号)
烟台市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认定为烟台市林业龙头企业, 享受林业贴息贷款补助、林业展会、林业产业联盟等有关扶持政策。
1.在市内同类别企业中规模较大,主业突出,行业影响力强,主营产品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和环保政策。企业在各项生产活动中,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现象。
2.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相关标准,在市内同行业中居先进地位。两年内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获得国家名牌、省名牌产品等产品质量奖、通过“三品一标”及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或者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企业优先。
3.企业生产使用新技术、新模式,主营产品科技含量高,能按照市场需求不断推出新产品;企业营销网络健全,市场占有率、产销率高,经济效益好。具有发明、技术或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可相应放宽部分标准。
4.企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辐射带动能力强,在促进社会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带动林业扶贫方面成效显著的优先。
5.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现金流量状况良好,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较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6.企业发展森林康养、林业新材料、新产品等新兴产业的,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具有完整产业链条、完善的价值链条、畅通的供应链条、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可复制、推广典型的优先。
1.加工类企业。产品须有独立注册商标。木材加工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果品加工和木本油料加工企业,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
2.种养类企业。种苗生产企业,育苗面积在400亩以上,连续三年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花卉生产企业,总资产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600万元以上;经济林企业种植面积500亩以上,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林下经济企业,种植类面积200亩以上,养殖类面积500亩以上,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3.森林旅游类企业(含公园、旅行社等),连续三年年直接收入200万元以上。
4.林产品专业市场,加工产品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初级产品市场年交易额在0.5亿元以上。
5.林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网络交易额占总交易额的50%以上。
6.农民林业合作社,参加农民数量在40人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
7.林业对外合作企业,年进出口贸易额500万美元以上。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烟台市林业龙头企业申报审核表》,并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和证明。
2.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形成推荐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经现场核实、评审、公示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龙头企业认定名单,颁发******。
三、《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办法》(烟自然资规字〔2020〕77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简化办理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手续
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无需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手续。
1.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书面确认在规划工业用地内建设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且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的厂房项目;
2.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且符合专项规划的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设施类市政建设项目;
3.政府投资建设的、已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的大型文化、体育、艺术类公共建筑;
4.其他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且对城市交通、景观影响较小,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持相应机构的书面证明,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即可向项目所在地相对应的规划管理办公室申请方案技术指导。规划管理办公室确定相对固定的跟进******人员,动态了解、记录项目进展情况,提示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相关规划手续,指导完善报建材料。
2.建设单位携带:(1)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2)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承诺制项目规划方案报审承诺书》(3)项目规划基本信息(规划方案文本)到各区政务******中心我局派驻窗口申请办理。
3.各规划管理办公室受理后通过市局官网、项目现场等向社会公示纳入告知承诺制试点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4.各规划管理办公室在公示无异议后1个工作日内(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无需办理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后3个工作日内向规划管理办公室报送定位放线图,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执法支队提供放线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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