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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7-24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招远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地块一位置范围:206连接线以东、张星镇大岚村西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星镇大岚村、大李家村、狗山李家村、马格庄村。
地块二位置范围:206连接线以东、张星镇大岚村西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星镇大岚村、狗山李家村。
地块三位置范围:206连接线以东、张星镇大岚村西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星镇大岚村、狗山李家村。
以上地块拟用于招远市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招远市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50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需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张星镇政府拟于2023年1月5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拟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招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一个区片,三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1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招远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村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招远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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