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烟台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胶东在线日,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与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近日,烟台市政府审议通过了《》),明确市区地下空间规划、用地、登记管理办法,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办法》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规划、土地、建设、权属登记、建后管理等诸多方面,立法工作立足于解决当前制约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突出问题,在不突破红线的前提下,进行了适度创新,满足未来需求,能有效解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规划、管理、政府引导以及社会资金参与等多方面问题,有利于促进地下空间系统、有序、合理开发利用,确保重点地下空间项目顺利实施。”张永安说,“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健全烟台地下空间立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办法》共分为二十条,内容主要归纳为规划管理、用地管理、登记管理三大方面。《办法》明确,地下空间国有建筑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层高大于2.2米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办法》列明另行规定的情况外,其他各类经营性项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办法》提出,要突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统筹作用,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纳入许可审批事项的规范化管理之中,实现与现有城市规划体系的衔接。明确地下空间规划参数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指标或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办法》规定,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应当按照土地用途类别依法确定。地下停车场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蕞高不超过五十年确定。工业、商服、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中配建停车场的,其使用权出让蕞高年限不得超过五十年。同时规定,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地下空间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地表同用途基准地价的10%确定楼面地价;地下二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一层的标准的1/2收取;地下三层及以下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对于个人购买车(库)位登记,《办法》予以政策支撑。《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结建的地下车库(位),其地下空间土地用途应当按照该地表建筑的主要用途确认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地下车库(位)”。第十六条规定:“规划明确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库)不予办理分割转让和转租登记。居住区和公建项目配建的地下停车库(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也就是说,业主将有望通过向开发商申请,为地下停车位进行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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