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区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区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管理的意见
芝罘、莱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市中心区(芝罘区、莱山区)经营性用地储备和公开出让的计划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土地储备出让计划管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以及房地产市场土地需求状况,编写土地储备和年度供应计划,是进一步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是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的重要手段,是推动政府土地收益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保证。我市自2002年建立土地储备制度以来,土地市场及房地产开发秩序明显规范,政府土地收益逐年增加,城市形象得到较大改善。但由于土地储备及供应计划覆盖面较小,加上缺乏执行刚性,一定程度地影响了土地储备和出让调控作用的发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抓好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规范、集约、发展”的原则,科学制定土地储备和年度供应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二、规范运作,进一步加大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管理及前期开发整理工作力度
市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编制、管理的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要求积极参与编制市中心区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
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分为中长期储备(开发整理)计划(一般为2至3年)、年度储备计划及年度供应计划,采取上下结合、综合平衡、部门联动的方法进行编制。具体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每年9月底前,有关区政府根据区域发展情况提出辖区内拟开发整理、储备及出让土地的初步意见(包括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地上附着物情况、规划情况、腾地供地时间等),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对意见进行汇总。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改、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农转用指标分配情况等,对上报项目进行筛选,于10月底前确定列入计划的项目。
(三)市规划部门于11月底前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分别出具规划条件及用地范围。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区政府对列入计划的项目进行分类,原则上按宗地拆迁难易程度、用地规模及项目重要程度进行划分。
对拆迁难度较大、规模较大且短期内不具备开发条件的项目列入中长期储备(开发整理)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宗地位置、土地面积、规划情况、土地征迁规模、目前进展情况、预计土地征迁和整理完成时间等。
对征迁、整理已完成或虽未完成但确保能在当年腾空土地的项目列入年度储备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宗地位置、土地面积、规划情况、土地征迁规模、目前进展情况、土地征迁和整理完成时间、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时间等。
年度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规划、财政部门从土地储备库及年度储备计划中确定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宗地位置、土地面积、规划情况、目前进展情况、出让时间等。
(五)市国土资源部门于12月初将计划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下发执行。
(六)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土地储备及年度供应计划,结合地块实际情况,于12月底前对列入计划的有关地块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实施方案》,测算土地征迁、开发整理成本,确定征迁主体,明确任务目标,将土地拆迁安置、开发整理的任务分解落实给有关区政府或相关责任单位。原则上旧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的征迁、整理由项目所在区政府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宗地位置、土地面积、规划情况、土地开发整理成本、征迁主体、土地交付时间等。
(七)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根据列入土地储备计划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合理安排项目各类资金(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房建设资金等)的支出进度、拨付方式等。
三、落实责任,确保计划管理取得实效
实施经营性用地储备和公开出让的计划管理,是我市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推行净地出让、加快城市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顺利实施。
(一)签订责任书。市政府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实施方案》确定的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地上附着物拆迁等方面的任务目标,与有关区政府或相关责任单位签订《经营性用地开发整理工作责任书》,有关区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二)核拨资金。有关区政府或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对拟储备地块进行土地征迁、开发整理,市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拨付资金,待土地开发整理完成且验收合格后,市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工程决算拨付工程余款。
(三)整理验收。有关区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完成土地征迁、开发整理形成净地后,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宗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订《土地移交协议》,纳入土地储备库。验收不合格或没有按期交付净地的,限期整改,并按《经营性用地开发整理工作责任书》的有关约定处置。芝罘、莱山区政府(含所辖部门、办事处)每年至少应完成3个土地开发整理(旧村或旧城改造)项目,拆迁量不得低于10万平方米。对完不成任务指标的区政府,不享受未完成宗地新增建设用地政府纯收益4:6的分成政策,区级所得部分按20%执行,并不享受宗地成为净地后的收益增值分成。
(四)土地供应。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储备、开发整理情况,分批次对外公开出让。
(五)计划调整。为切实维护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的严肃性,计划一经确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对未列入计划的土地,原则上领导小组不予研究,建设、规划、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对计划进行调整的,必须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六)监督考核。市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将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土地征迁、整理等相关任务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年度考核方案及结果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予以公布。对未按时完成责任书确定任务指标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暂停该区范围内的土地供应。
为确保储备资金安全运行,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2002年下半年以来尚未落实还款任务的储备土地抵押贷款进行汇总,并重新分解,由市政府确定市、区两级还款任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征迁、整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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