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烟台滨海路潮水段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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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烟台开发区】烟台滨海路潮水段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
业达君编辑整理来自烟台开发区国土资源局的消息: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滨海路潮水段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潮水镇衙前村和刘家沟镇解西、解东、朱家庄、墟里、海头村委会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请蓬莱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滨海路潮水段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潮水镇衙前村和刘家沟镇解西、解东、朱家庄、墟里、海头村委会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请蓬莱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潮水镇衙前村土地位于潮水镇,征收土地总面积8.9080公顷,其中:
农用地7.8689公顷(耕地2.7373公顷、园地0.1960公顷、农村道路0.1609公顷、坑塘水面3.3574公顷、沟渠0.2631公顷、设施农用地1.1542公顷);
建设用地0.7911公顷(全部为农村住宅用地);
未利用地0.2480公顷(全部为河流水面)。
本次拟征收刘家沟镇解西村土地位于刘家沟镇,征收土地总面积10.1756公顷,其中:
农用地9.3866公顷(耕地0.0022公顷、园地2.2306公顷、林地2.7672公顷、农村道路0.1040公顷、设施农用地4.2826公顷);
建设用地0.7790公顷(全部为殡葬用地);
未利用地0.0100公顷(全部为其它草地)。
本次拟征收刘家沟镇解东村土地位于刘家沟镇,征收土地总面积9.1775公顷,其中:
农用地6.9041公顷(耕地3.6283公顷、园地0.2951公顷、农村道路0.2878公顷、坑塘水面0.8396公顷、沟渠0.0059公顷、设施农用地1.8474公顷);
建设用地0.2712公顷(全部为殡葬用地);
未利用地2.0022公顷(河流水面0.1339公顷、其它草地1.8683公顷)。
本次拟征收刘家沟镇朱家庄村土地位于刘家沟镇,征收土地总面积2.1204公顷,其中:
本次拟征收刘家沟镇墟里村土地位于刘家沟镇,征收土地总面积8.8044公顷,其中:
农用地8.7939公顷(耕地5.4165公顷、园地2.3317公顷、农村道路0.4367公顷、沟渠0.0696公顷、设施农用地0.5394公顷);
未利用地0.0105公顷(全部为其它草地)。
本次拟征收刘家沟镇海头村土地位于刘家沟镇,征收土地总面积6.9184公顷,其中:
农用地6.4385公顷(耕地4.8539公顷、农村道路0.2960公顷、坑塘水面0.0517公顷、沟渠0.0322公顷、设施农用地1.2047公顷);
建设用地0.4799公顷(全部为农村住宅用地)
未利用地0.2480公顷(全部为裸地)。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蓬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1.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位于第3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75万元/公顷;
2.未利用地位于第3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60万元/公顷。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3423.7620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25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1449.3480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0万元,共计补偿总额为1449.3480万元。
(三)本次征地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按照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执行,本方案不包括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容。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4873.1100万元,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拨付到潮水镇衙前村和刘家沟镇解西、解东、朱家庄、墟里、海头村(居)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1037.3468万元,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潮水镇、刘家沟镇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7年11月6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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