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烟政复决字〔2024〕74号
被申请人: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烟自然资规公复〔2023〕50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烟自然资规公复〔2023〕50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针对B地块在结案后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
申请人称:2006年庙后村东 ABC三大地块通过省批文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在2008年由市国土储备科毛地出让给某某置业,但某某置业没完成拆迁任务在2011年后跑路,到2018年由第二任开发商某某某接手,在2011年之后我国出台了《国务院590号令》取代原有《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就是由政府取代开发商来拆迁,其中B地块是全体庙后村回迁区,在2020年市自然资源局将B地块分为B1和B2,这B1就是正在建设的荣华建设项目,B2就是我们回迁区,在那时政府就该做出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按照法定程序征收,该地块没有两公告一登记,不符合法定征收程序属于违法用地。法律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未依法进行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如果没有这个公告,项目的合法性就不复存在,不能继续推进下去。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收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土地管理条例》第25条征收土地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合法原则,保障被征收土地者合法权益。征收土地应当依法给与补偿,确保被征地者生活水平不降低。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一)被申请人未制作、未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庙后村AB地块凤凰名著项目、庙后村水库周边用地项目、庙后村东 B1 地块荣华建设项目、庙后村虎山路、庙后村凤凰西路地块 5 个项目地块(以下简称“5个项目地块”)的“村民所得土地补偿款多少钱?现在在哪个单位存放,还剩多少钱?”,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的职责范围。
(二)被申请人通过向机关承办科室、机关存档电脑、机关档案管理科室、数字档案室、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烟台市莱山区自然资源局查询,检索到4个项目地块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除庙后村东B1地块荣华建设项目地块以外的征收土地公告,未检索到庙后村东B1地块荣华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公告的信息。
(三)被申请人对检索到的信息依法以附件形式向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在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后,查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向申请人进行告知,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二、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程序符合规定
2023年11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需进一步调查研究,被申请人于11月29日作出《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决定将答复期限延期至12月28日,并告知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6日作出烟自然资规公复[2023]50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程序上不存在问题。
请求烟台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烟自然资规公复[2023]50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1.庙后村西AB地块凤凰名著项目,AB地块村民所得土地补偿款多少钱?现在在哪个单位存放,还剩多少钱?2.庙后村水库周边用地项目该地块村民所得土地补偿款应分得多少钱?现在在哪那个单位存放,还剩多少钱?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标准方案,公示文件。3.庙后村东B1 地块荣华建设项目,该地块村民所得土地补偿款多少钱?现在在哪个单位存放,还剩多少钱?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标准方案,公示文件。4.庙后村虎山路该地块村民所得土地补偿款是多少钱?现在在哪个单位存放,还剩多少钱?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标准方案,公示文件。5.庙后村凤凰西路地块该地块村民所得土地补偿款是多少?现在在哪个单位存放,还剩多少钱?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标准方案,公示文件”。2023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将答复期限延期至12月28日前作出。2023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烟自然资规公复〔2023〕50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您要求获取上述5个项目地块的‘村民所得土地补偿款多少钱?现在在哪个单位存放,还剩多少钱?’信息,非本机关制作或蕞初获取,因此非本机关公开范围,建议您咨询莱山区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现予以告知。您要求获取的‘庙后村水库周边用地项目的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标准方案,公示文件’信息,经核实莱山区自然资源局,该地块经烟台市2017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批准征收,征收土地公告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现予以告知。您要求获取的‘庙后村东B1地块荣华建设项目的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标准方案,公示文件’信息,经核实莱山区自然资源局,该地块经莱山区2006年第22批次建设用地批准征收,因年代久远,该地块的征收公告未找到,相关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现予以告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现予以告知。您要求获取的‘庙后村虎山路地块、庙后村凤凰西路地块的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标准方案,公示文件’信息,经核实莱山区自然资源局,该地块经烟台市2011年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批准征收,征收土地公告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现予以告知……”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3年11月28日,烟台市莱山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郝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相关情况的说明》载明:“现将郝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如下。1、庙后村西AB地块凤凰名著项目,AB地块村民所得土地补偿款多少钱?现在在哪个单位存放,还剩多少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该申请公开内容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2、庙后水库周边用地项目,该地块村民所得土地补偿款应分得多少钱?现在在哪个单位存放,还剩多少钱?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标准方案,公示文件。经核实,庙后水库周边用地项目经烟台市2017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批准征收,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详见附件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该地块村民所得土地补偿款应分得多少钱?现在在哪个单位存放,还剩多少钱?’该申请公开内容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
3、庙后村东B1地块荣华建设项目,该地块村民所得土地补偿款应分得多少钱?现在在哪个单位存放,还剩多少钱?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标准方案,公示文件。经核实,庙后村东B1地块荣华建设项目经烟台市莱山区2006年第22批次建设用地批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详见附件3,无征收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该地块村民所得土地补偿款应分得多少钱?现在在哪个单位存放,还剩多少钱?’该申请公开内容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4、庙后村虎山路地块该地块村民所得土地补偿款应分得多少钱?现在在哪个单位存放,还剩多少钱?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标准方案,公示文件。经核实,该地块经烟台市2011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批准征收,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详见附件4、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该地块村民所得土地补偿款应分得多少钱?现在在哪个单位存放,还剩多少钱?’该申请公开内容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5、庙后村凤凰西路地块该地块村民所得土地补偿款应分得多少钱?现在在哪个单位存放,还剩多少钱?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标准方案,公示文件。经核实,庙后村凤凰西路地块经烟台市2011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批准征收,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详见附件4、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该地块村民所得土地补偿款应分得多少钱?现在在哪个单位存放,还剩多少钱?’该申请公开内容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
再查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通过被申请人存档电脑、档案管理科室、数字档案室、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进行了查询和检索。
2024年3月25日,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电话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表示:没有《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外的内容需要补充。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在案证据,被申请人对检索到的信息依法以附件形式向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在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后,查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庙后村东B1地块荣华建设项目的征收公告”信息不存在,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日收到申请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1月29日作出《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决定将答复期限延期至12月28日,并告知申请人,后于2023年12月6日作出烟自然资规公复[2023]50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烟自然资规公复[2023]50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无不当。本案系针对被申请人 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审查范围应为被申请人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了信息公开的义务,被申请人应否保存相关信息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申请人认为“没有征地公告项目合法性就不复存在”,应通过其他途径,另行主张权利。关于申请人提出的“递交听证申请书,好方便了解案情进展”,经审查,该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应当听证的情形,该案事实较清,不需要进行听证审理,故不召开听证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烟自然资规公复〔2023〕50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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