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人民政府435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435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龙口市人民政府435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435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
因435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435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435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435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征收目的: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龙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组织实施的435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435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建设。
二、征收范围:东至南山路、西至之莱山路、南至龙泉路、北至新民街,此范围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规划保留的除外)。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照《435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435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征收部门: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六、委托实施单位:龙口市人民政府东莱街道办事处
签约期限:收到签订协议通知后30日内。
搬迁期限:收到搬迁通知后7日内。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委托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龙口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意见》.pdf
435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435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旧城区改造步伐,规范435地块旧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龙口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435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规划新民街以南、龙泉路以北、之莱山路以东、南山路以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以《关于确定龙口市435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435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为准。
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以《东莱街道435片区城市更新项目(435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公示为准。
(一)龙口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房屋征收部门。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依法委托龙口市人民政府东莱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被征收人是指本次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认定,由被征收人投票选出的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估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征收评估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征收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烟台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机构实地对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国有土地面积进行确认并计算评估价格,作为计算房屋补偿安置的依据。
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由评估机构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测量、评估后,一次性给予补偿。
房屋货币补偿价值由房屋评估金额(含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土地价值评估金额、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及附属设施迁移费组成。
房屋货币补偿价值=房屋评估补偿金额(含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土地价值评估金额+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附属设施迁移费。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设备迁移费补偿标准
根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规划或实际用途、土地性质和效益不同,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中,生产、仓储类房屋100元/平方米,办公、公益类房屋200元/平方米,商贸、服务类房屋300元/平方米。
因房屋征收造成设施、设备需要迁移的,由评估机构对设施、设备迁移费进行评估,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由评估机构评估补偿价格后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对因房屋搬迁需要迁移的附属设施支付附属设施迁移费,具体见《房屋搬迁附属设施迁移费标准》(附件),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其他附属设施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其用途及使用情况,按照相关标准,评估迁移费。
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签约期限:收到签订协议通知后30日内。
搬迁期限:收到搬迁通知后7日内。
1.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及复印件)、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证。
2.原则上由被征收人本人来签订协议,如本人确实不能到场,可办理公证委托,委托他人代为签订。委托代理人需携带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及复印件),委托书需注明委托事宜、权限、时效等内容,委托人和受委托代理人签名按指纹。
3.被征收人对征收房屋评估补偿结果核对无误后,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将房屋腾空后,钥匙上交街道。征收完毕的房屋由相关街道组织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房屋结构。经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货币补偿款按协议上的补偿数额一并发给被征收人。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按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次征收办公室设在常伦区片办公室,主要负责征收政策的解释、咨询服务与协议审签等工作。
附件:房屋搬迁附属设施迁移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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