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圈占土地、招商引资困难的开发区可降级、撤销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经淼报道 开发区管理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提供投资服务。除代管乡镇、街道的开发区外,原则上不承担社会管理职能。开发区实行“档案封存、员额总控、全员聘任、以岗定薪、绩效考核”的公司化管理模式。
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10月9日审议《辽宁省开发区条例(草案)》。
草案提出,省政府应当建立开发区统一协调机制,指导各地方政府做好开发区整合工作,避免同质化和低水平,形成有特色、差异化的发展格局。对长期圈占土地、招商引资困难、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按照相关程序和权限核减开发区核准面积或者予以降级、撤销(或者申请撤销),并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开发区应当编制权责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探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处罚权改革,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提供投资服务。除代管乡镇、街道的开发区外,原则上不承担社会管理职能。
开发区推行“管委会公司”的运行机制,管理机构负责开发区的政策制定、发展规划、行政审批、投资促进等工作,运营公司负责开发区土地开发、投融资、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等工作。
在人员管理上,草案提出,开发区实行“档案封存、员额总控、全员聘任、以岗定薪、绩效考核”的公司化管理模式,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岗位管理办法。
开发区对在开发区内的企业和科研机构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高级人才给予安居保障、家属就学(业)保障、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在户口迁移、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帮助。
此外,草案提到,开发区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协调机制,受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及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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