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材料研发中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拟建项目租赁烟台卓能锂电池有限公司现有厂房进行研发,租赁建筑主要包括2#厂房、综合楼等,供水、供电、供压缩空气等均依托所租赁厂区,另外,拟建项目在所租赁厂区东侧新建1处污水处理站(及配套罐区)和1处锅炉房。
拟建项目研发内容主要包括镍钴锰三元前驱体、三元正极材料、硅基负极材料、软包电芯、氧化锆陶瓷材料的小试开发以及氧化锆、三元前驱体、三元正极材料的中试研发等。
项目2#厂房(三元前驱体及三元材料中试)产生的氨气经酸喷淋塔处理后排放,各工序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2#厂房(氧化锆复合材料中试)喷雾干燥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其它工序粉尘经自带袋式除尘器+酸喷淋塔处理后排放,氨气经酸喷淋塔处理后排放;综合楼小试研发有机废气经干式化学过滤器处理后排放;2#厂房实验室(小试)粉尘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含氨、乙醇废气经干式化学过滤器处理后排放,污水处理站氨吸收塔尾气经喷淋塔处理后排放,锅炉房燃气废气经低氮燃烧后排放。
经处理后,氨气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554-93)表2标准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镍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锆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及修改单标准,VOCs废气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II时段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项目装置区、罐区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
厂界监控点氨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镍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厂界浓度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3-2015)表5标准要求;颗粒物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新城污水处理厂,废水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的B等级标准要求。生产废水中三元前驱体及三元材料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管道运至万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区污水处理站后(东区污水处理站建成前,经槽车运至西区污水处理站),蕞终经烟台市新城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管深海排放;氧化锆研发废水、锅炉定期排污水和纯水制备浓盐水经管道运至万华化学集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区污水处理站(东区污水处理站建成前,经槽车运至西区污水处理站),蕞终经烟台市新城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管深海排放。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妥善处置固体废物,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三元前躯体及三元材料研发除尘器收尘(含镍)、除铁杂质、污水处理站污泥(含镍等)、废包装物(含镍等)、干式过滤器废填料(含有机物)、废劳保(含镍等)、实验废料(报废样品)、废润滑油和废乙醇危险废物,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处理或委托处理,生活垃圾依法依规利用或处置。
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修改单的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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