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451号:关于“工业土地厂房分割登记的建议的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工业土地厂房分割登记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登记,是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促进土地要素流通,有助于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有助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与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均涉及了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登记的政策内容。
另外,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需按有关规定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合并的批准文件或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我市除了执行上级政策规定外,还出台了涉及工业用地分割登记的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用地模式落实产业用地政策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字〔2017〕83号)规定,“引导支持发展工业地产。按照“集中、集聚、集约”的原则,鼓励在工业园区建设高标准厂房,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载体平台建设。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确需转移不动产权利的,经批准房产可以按栋或自然层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土地可按共用宗或分宗办理相关登记。”
鉴于工业用地分割登记工作的重要性,且分割登记应有利于土地开发利用,同时需考虑规划、交通、消防、安全及相关权利人的权益保障等多方面因素,随着上级政策不断完善,我局正在对该项工作进行进一步研究,拟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健全完善我市工业用地分割登记政策,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市政府研究。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地对我局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局将虚心听取、认真研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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