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芝罘区社会化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烟台市芝罘区社会化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芝罘区社会化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烟台市芝罘区社会化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办法
头部条 为贯彻落实烟台市《关于振兴县(区)域经济三年行动方案》《市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我区引荐更多高端高质高效项目,推进全区主导产业发展,助力打造现代化国际滨海强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奖励对象包括将烟台市行政区划以外的投资项目引荐到芝罘区行政区划,并促成项目资金到账、实现项目实际运营和本地纳税的企业、社会组织等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称“项目引荐人”),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以及其他不适合奖励的对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符合芝罘区产业方向的新引进项目(住宅地产开发类项目除外)。本地企业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形成新项目的,适用本办法。
引进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的外资单体项目,且在一个考核年度内(下同)实际到账外资额5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的(实际到账外资须纳入商务部利用外资统计并发生实际投入,下同),按照商务部认定实际到账外资额(下同)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美元(含)至3000万美元的,按照6‰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按照7‰给予一次性奖励;1亿美元及以上的,按照8‰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世界500强(以《财富》杂志蕞新年度发布榜单为准)在芝罘区设立企业,且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地新设企业30%以上股权的,给予引荐人50万元奖励;中国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蕞新年度发布榜单为准)在芝罘区设立财务结算中心或省级及以上区域总部的,给予引荐人30万元奖励;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当年度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蕞新年度发布榜单为准)在芝罘区设立财务结算中心或省级及以上区域总部的,给予引荐人10万元奖励。
引进符合智能制造和工业数字经济、医药健康、文旅体育、现代金融、现代商贸等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且自项目公司注册之日起3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含)至5亿元的,按照经审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下同)的0.3‰给予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按照0.6‰给予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按照0.8‰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引进企业自经营之日起1年内,形成区级财政收入达到500万元的,按照其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引进符合芝罘区产业发展方向,且能填补芝罘区产业空白的项目,实际到账外资、固定资产投资或地方财政贡献未达到前款标准的,经“一事一议”程序研究确定后,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对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蕞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引进项目的实地查验和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的考核认定工作。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的项目引荐人,在项目公司注册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投资促进中心提交招商引资登记备案表(附件1);引进项目实际运营、纳税并达到本办法约定标准的当年度9月30日前,向区投资促进中心提交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等证明材料(附件3、4),逾期将不予受理并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引荐人由项目单位确定。项目单位须出具唯一引荐人承诺书(附件2),并对引荐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及奖金申领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区投资促进中心会同财政部门和项目属地街道园区成立审查认定小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实地查验认定,并根据审核意见,将奖励项目和引荐人名单在芝罘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当年度11月底前将奖励经费列入下一年度区级财政预算,经批准后项目引荐人签署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3),于次年3月底前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每个项目只奖励一名引荐人,奖励资金以人民币形式支付。涉及外币投资的,按照申报上年度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
第十三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引荐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引荐的项目10年内减资、注销或迁出芝罘区的,责令退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获得奖励的引荐人应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引荐人已根据委托招商协议获得佣金的,不再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由区投资促进中心协同有关部门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奖励不与中央、省、市、区其他政策重复兑现,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如引进项目同时符合上级对引荐人的奖励政策,引荐人可享受上级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芝罘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芝罘区社会化招商引资登记备案表
2.芝罘区社会化招商引资唯一引荐人承诺书
3.芝罘区社会化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4.申请芝罘区社会化招商引资奖励所需证明材料
(意向投资额、拟投资内容、主要产品或服务、规模等)
(名称、投资来源国别/地区或省市、主要业务、行业规模等)
芝罘区社会化招商引资唯一引荐人承诺书
兹有 ,性别 ,有效证件名 ,有效证件号 ,现我公司确定该引荐人为烟台市芝罘区投资的 项目的唯一引荐人,在办理相关奖励申报过程中不再更改。
芝罘区社会化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本人 ,作为 项目唯一引荐人,领取奖金共计 。
我声明:本人完全知晓《烟台芝罘区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本申报表格内的所有内容,且承诺所引荐的项目10年内不减资、注销、迁出芝罘区。所提供的各项申请材料和本申报表中的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本人愿意退回奖金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审查认定小组意见(小组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芝罘区社会化招商引资奖励所需证明材料
1.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备案表(附件1)
3.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3)
4.引进部门或单位、项目公司出具的引荐过程说明及项目洽谈过程照片4张
8.审批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登记股比证明
9.审批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外地迁入项目提供)
10.投资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股东出资证明、银行到账单(主导产业大项目提供)
11.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主导产业大项目提供)
12.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主导产业大项目提供)
13.500强企业投资项目需提供项目公司出具的股权架构图(需追溯到世界500强企业并标注股权比例)(500强项目提供)
1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商务部门备案证明(外资项目提供)
15.银行到账单、涉外收入申报单、FDI入账登记凭证、业务登记凭证、资金投入相关证明(外资项目提供)
16.区财政局出具的企业对芝罘区实际财政年度贡献证明(地方财政贡献项目提供)
17.审查认定小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备注:其中 1、2、3、4、8、9、13、16为原件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中国产业园区招商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13391219793 仅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