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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王选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王选顺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67号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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