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烟征公告〔2021〕8004号)
为提供蓬莱区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烟台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2、3位置范围:大辛店镇宁家沟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辛店镇宁家沟村村民委员会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烟台市蓬莱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三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257号)及烟台市蓬莱区相关规定执行。涉及集体土地地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蓬莱区大辛店镇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烟台市蓬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本公告公示期10个工作日。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由烟台市蓬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烟台市蓬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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