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金:公布关联交易公告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用募股资金收购控股股东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 司(持有公司股份97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625%,下称:集团公司)焦家金 矿和焦家金矿引进黄金精炼新工艺技术改造项目,与集团公司签署《补充协议》、《采矿权使用许可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书》。与山 东省黄金电力公司(下称:供电方)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
《补充协议》:因公司与集团公司于2000年5月22日签订的《 收购协议书》约定焦家金矿收购总价款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准,根据有关《 资产评估报告》,截止至2004年4月30日,焦家金矿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19680.90万元,焦家金矿净资产的收购价格定为19680.90万元;上述收购价格 包括购买焦家金矿已经投产的黄金精炼项目资产的价格;收购日为2004年8月1 日。
《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集团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莱州市45宗土地使用 权,以出租方式取得莱州市1宗土地使用权。集团公司以出租及转租方式将上述 46宗土地的使用权租赁给公司,出租/承租协议项下的地块公司应付的年度租金 总额为每年9.87万元;转租/承租协议项下地块公司应付的租金为76524.04元。 出租/承租、转租/承租期限从收购实施日起算。出租/承租期限为15年,即 2004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转租/承租期限为5个月,自2004年8月1日 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2005年起,公司直接向莱州市土地管理部门租赁)。公 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土地租金。
《采矿权使用许可协议》:在集团公司就焦家金矿采矿权处置手续获得国 家相关部门批准之前,集团公司允许公司有偿使用焦家金矿的采矿权。采矿权 使用费按《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果,焦家金矿采矿权价款为8077.55万元,以 剩余可开采年限十五年计算,扣除已经由集团公司使用的期间费用314.13万元 ;公司应向集团公司支付采矿权使用年费538.5万元。在集团公司就焦家金矿采 矿权处置手续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之后集团公司同意立即与公司签署《焦家 金矿采矿权转让合同》,转让将按届时国家的规定执行。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 采矿权使用费。
《高压供用电合同》:收购前,焦家金矿与供电方签署的《高压供用电合 同》,收购后,该合同的用电方由集团公司焦家金矿变更为公司焦家金矿。根 据该合同,供电方认定焦家金矿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12000千伏安;供电方向用 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兹电源。本合同确定基本电费按11元/KVA·月计算,是 执行国家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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