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福山区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税务分局对烟台宁兆贸易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送达
我局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福山高新通[2023]423号、福山高新通[2023]425号、福山高新通[2023]426号、福山高新通[2023]427号、福山高新通[2023]428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福山高新通[2023]423号).pdf
《税务事项通知书》(福山高新通[2023]425号).pdf
《税务事项通知书》(福山高新通[2023]426号).pdf
《税务事项通知书》(福山高新通[2023]427号).pdf
《税务事项通知书》(福山高新通[2023]42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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