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漏雨产品被毁20多万合同有约当事人获得赔偿
2018年夏天,江苏省南通市甲公司向乙公司租赁空置厂房,用作生产车间,双方为此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还特别约定房屋漏雨由乙公司负责。甲公司工人在目常生产中发现厂房顶部雨天有渗漏现象,遂多次通知乙公司维修,乙公司虽应允但一直未修、甲公司无奈只能将纸板成品雄放在房中以防被淋湿。
2018年9月一天晚上,天气骤变,大降雷暴雨,厂房顶部中央排水槽堵塞导致屋顶发生多处渗漏,厂房内纸板成品被水浸泡,造成甲公司经济损失20多万元。为索賠,该公司将乙公司诉至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中,乙公司认为事发当晚暴雨属于不可抗力,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义务,双方合同中特别约定因房屋漏雨滲水造成甲公司经济损失,由乙公司承担责任。但事发当晚暴雨并不属于不可抗力,且事发前甲公司多次通知乙公司解决屋顶渗雨问题未果,乙公司如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损失发生,故其应当就房屋渗漏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乙公司赔偿28万元。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应当接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粗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房屋出租人应履行交付合格房屋法律义务,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案中租赁物地处滨江沿海,气候湿润、降水量充沛,特大暴雨几乎每年都有发生,这一情况乙公司应能够预见。且本案中出租人乙公司若履行合同约定的防止租赁房漏雨滲水义务,完全可以避免这场暴雨给甲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暴雨这一灾害性自然天气在本案中不满足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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