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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首次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1、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作用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境内自然人、港澳台地区自然人、华侨、外籍自然人、境内法人及其他组织、港澳地区法人、台湾地区法人、外国法人、组织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用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询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或经确认复印件)

  4*项目建设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意见书(原件或经确认复印件)

  5*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经确认复印件)

  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提供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或经确认复印件)

  5*项目建设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意见书(原件或经确认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或经确认复印件)

  5*项目建设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意见书(原件或经确认复印件)

  6*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经确认复印件)

  8*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原件)

  9*消防验收意见书(原件或经确认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或经确认复印件)

  5*项目建设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意见书(原件或经确认复印件)

  6*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经确认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或经确认复印件)

  5*项目建设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意见书(原件或经确认复印件)

  6*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经确认复印件)

  1、申请与受理(窗口 )材料完整提,出受理意见

  2、决定(领导审查)符合法定依据,登簿

  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00-18:00)

  办理地点:永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分中心(燕江南路496号),邮编:366000

  交通指引:乘坐1路、2路、7路等到“林业要素市场”下车

  网站标识码:3504810011

  闽ICP备11008956号-1

  主办:永安市人民政府承办: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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