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业务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提振消费的实施方案》及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住房领域消费的行动计划》文件要求,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租赁住房支持力度,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拟在全市范围开展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承租公租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本年度未办理过租房提取业务的,向出租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的,可开通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业务。
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承租人(及配偶)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业务,统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及配偶)持身份证向出租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二)出租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通过系统查验其身份信息、承租公租房信息等。如存在房屋租赁合同过期、违规使用处理等情况,应指导申请人续签合同、纠正违规行为。
(三)出租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协助申请人(及配偶)线上填写《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申请书》(附件1),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进行初审,经出租人审核通过后,系统生成《按月提取住房支付公租房租金承诺书》(附件2),由申请人(及配偶)签字确认。出租人将相关业务材料通过系统推送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备案。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根据出租人推送的租金信息,自动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至公租房租金收缴专用账户。
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期间,申请人如因个人原因申请承租公租房调换导致地址变化的,其办理公租房调换手续时,出租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重新办理业务申请和授权承诺。申请人家庭因离异、户口注销等变更住房保障资格信息的,其变更后的公租房申请人(及配偶)应及时重新办理相关业务申请。申请人不再承租公租房,或公租房租赁期内申请人(及配偶)主动提出终止提取业务的,申请人(及配偶)应当及时向出租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申请撤销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业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促进住房领域消费的有关政策和本通知精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相互积极协同配合,加强相关信息平台间的互联互通,有力有序推进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业务的开展。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保障承租公租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引导承租人支持并参与其中,让群众可感可及,真正享受到相关政策带来的实惠。各区市开展此项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请及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本通知自2025年5月6日起施行,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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