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5〕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5〕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就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1号)精神,切实加强烟台市的契税征收管理通知如下,望认真执行。
一、全面实行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精神和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各级要于2005年6月30日以前全部实现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契税,不得再委托其它部门代征。征收方式改革后,要及时制定和落实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按照方便纳税、有利征管的原则,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行政审批中心等地设置契税征收窗口或征收厅。对土地”招拍挂“中采取含契税等总价款形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契税。
二、严格落实“先税后证”的政策规定
(一)财政部门要严把契税征收关。认真审核纳税人提报的成交价格和减免申请等纳税事项,在部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及时办结契税征免手续,为纳税人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并告知纳税人持契税完税或免税证明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把《国有土地使用证》发放关。在纳税人申领土地使用证前,应责成其持相关材料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事宜。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应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必须要求当事人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对未取得契税完税或免税证明的,一律不得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管理以及其它相关部门要及时应对土地管理政策变化对契税征管带来的影响,确保契税依法足额征收。
(三)房产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要严把《房屋所有权证》发放关。在对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合法性确认后,凭出具的契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对未取得契税完税或免税证明的,一律不得发放相关证书。
(一)信息交流制度。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国土资源、房管和建设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通报契税政策变化和契税征收情况,查询与契税征收有关的信息和资料;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各部门间信息交流的具体内容、方式、途径和时间要求由各级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部门核对制度。财政、国土资源、房产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实行必要的岗位分离,认真做好台帐登记,妥善保管税收资料,注重加强档案管理。各部门之间要定期核对有关台帐,切实形成有效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三)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现代化征管水平,根据全省财税工作会议关于围绕加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征管实行信息共享的要求,借鉴先进地区和“金税工程“经验,财政、国土资源、房产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工作,通过改善科技手段提高部门协作能力,实现部门之间相关信息资源的共享。当前,要尽快实施财政、国土资源、房产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相关数据库的连接,实现相关信息的网上交流。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统一各有关部门的微机软件,实现财政、国土资源、房产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在契税征收上的同一平台管理,在办理契税征免和房地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环环相扣、层层制约的管理机制。
(一)切实抓好依法治税工作。各级政府一律不得以改善投资环境和扩大招商引资等为由自行出台契税优惠规定或变通执行契税减免政策,要坚决杜绝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征或不征契税的行为,对违反契税政策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
(二)财政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各项契税政策规定,尤其要把握好土地”招拍挂“和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政策。对大宗土地和房产交易事项财政部门要提前介入,及时为当地政府和部门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要认真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把契税减免关口,确保在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各项经济活动中严格落实契税政策。
(三)加强对契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有税不征和漏征漏管问题突出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对查实的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征和不征的契税,按有关规定追征缴入市级国库;对检查中发现的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或控管不力、协助偷逃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将视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全面提高烟台市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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