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单据侵占资金挪用村集体资金炒期货村会计被判七年半!
2011年5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郝某任莱州市村委会委员及现金会计,期间还兼任塑料园区和某农业合作社现金会计。主要负责收缴和保管村集体收入,却违规将资金存入个人农行账户(3615账户),并通过篡改单据侵占资金,多次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职务侵占罪具体犯罪事实:2015年年底,郝某及其家人在C商店记账消费,通过篡改如清理暗沟用工、垃圾场掩埋等费用支出原始单据金额,虚增支出65000元用于结算无法入账报销的消费;利用职务便利签订、删改土地租赁合同,将某农业合作社土地转租他人获取租金,其中642689.93元用于支付个人债务等;以给某农业合作社盖房子名义建钢结构棚供个人居住,后用他人租赁合作社土地租金抵顶工程款,并将应由个人支付的工程款等费用在村委账列支;张某13的村委工程余款27万元,郝某虽已将工程款单据入账报销,但未支付余款,还将还款义务转移给村委,构成侵占;郝某承包村集体土地未缴纳承包费,在承包地上建设花费后,利用职务便利将个人支出费用单据入村委账目报销;某村塑料园区结余的222万余元现金被郝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支付个人扩建厂房、购买私家车等方式侵占,且相关会计凭证存在丢失等情况。
挪用资金罪具体犯罪事实:2012年3月22日开设期货账户并关联3615账户,多次挪用该账户内村集体资金(如电费、土地承包费等)投资期货,38笔交易共挪用1966054.62元;以妻子名义开设3115账户并关联期货交易平台,从3615账户转入部分村集体资金,27笔交易共挪用1931343.52元,部分用于投资期货、支付个人货款等;还存在不同时间段挪用村集体资金用于支付个人货款、在多个期货平台投资等情况,累计挪用资金4145644.8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头部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头部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在担任莱州市村委委员、现金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集体财产的所有权,构成职务侵占罪。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构成挪用资金罪。虽然被告人郝某对犯罪事实有辩解,但基本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所犯数罪,依法实行并罚。
1、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与王某1土地租赁合同相关行为不属刑法调整范围。法院经鉴于认为,土地是村集体的,合同以某农业合作社名义签订,王某1以为租的是村委土地,而郝某擅自出租、收租且将部分租赁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认定该部分款项为侵占,不采信辩护意见。
2、被告人称欠张某13的27万元工程款应由村委支付。法院认为,经审查发现郝某已将村委欠张某13的工程款(777050元)全部入账报销,但仅付给张某13(507050元),余款(270000元)一直未支付。甚至还将债务转嫁给村委,导致村委重复支付,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不采信其辩解。
3、被告人对塑料园区账上结余的220万元数额有异议。法院根据证人证言、书证及郝某对一些情况解释不清等多方面情况,不认可其辩解。
4、被告人及辩护人称挪用资金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经审查,有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能佐证挪用资金事实,认为其辩解及辩护意见无证据支持且与实际不符,不予采信。
5、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法院依据莱州市监委调查组发案经过,郝某不具主动投案情节,不构成自首,不采信该辩护意见。
蕞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郝某犯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挪用资金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退赔侵占的集体资金人民币3453200.08元。
作为村干部,应当牢记职责使命,廉洁奉公,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广大村民也应积极监督村干部的行为,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村集体利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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